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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向我国境内出口肉类及其产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外公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只有在这个准入目录内的风险可控的肉类才准予进口。
其次是进出口企业的备案注册。根据规定,进口食品的国内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境外肉类生产企业需要经过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审核检查,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巴西输华牛产品准入品名及注册企业)
第三是随附证书要求,所有出口到中国的肉类及其产品必须随附国外官方检验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肉类及其产品的生产注册厂号,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温度,批次号等必要信息,并保证相关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证书版本、格式等,以及官方签证兽医官、官方印章等需经过双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是检疫审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原则,对准备输入境内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境的过程。海关总署对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实行检疫审批制度。上述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包装要求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口预包装的肉类及其产品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国家标准要求。
海关规范申报要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应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申报进口肉类产品时,应在“规格型号”栏,根据产品类型按照相应编码规范填报申报要素,包括归类要素、价格要素以及其他要素。
如进口商品编码范围为0202.1000-0202.3000的冻牛肉产品,应填报的归类要素有:品名;制作或保存方法(冻);加工方法(整头、半头;带骨、去骨)。应填报的价格要素有:牛肉部位(如眼肉、腱子肉等);包装规格;英文品名;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厂号;级别(A级、B级等);饲养方式(草饲、谷饲等);签约日期;加工程度(粗细、精修)等。
海关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口岸海关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集装箱号码和铅封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三)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四)预包装肉类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五)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海关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采样,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海关合格评定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无法整改的需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其他不合格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海关提示: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进口肉类食品安全追溯线索,可以一直追溯到国外的屠宰场、养殖场,因此大家在购买进口肉类产品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向销售商索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追溯购买货物信息;
二是可以登录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企业信息—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选择准入名单内的肉类产品进行购买;
三是可通过包装标识来甄别正规进口肉类产品。正规进口肉类产品外包装须以中文注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信息。内外包装须注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