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食品收货人登录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网上办事平台,进入企业管理与稽查栏目下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工商注册地在北京的企业,网上申请中“检验检疫机构”一栏选择“北京本部”。
(二)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将电子扫描件压缩为一个文件(压缩文件名称为“食品收货人首次申请-企业全称”或“食品收货人变更申请-企业全称”,包内每份文件标注名称,一式一份,无格式要求)发送至邮箱bjhgfood@sina.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企业全称。
(三)北京东城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境内进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申请材料
(一)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上述资料均为原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扫描成电子版,提交一份。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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