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文莱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文莱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文莱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文莱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文莱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任何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5.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文莱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文莱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安全的、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